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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同文職業技術學院 財務管理制度
        來源 / 發布時間 2017-10-30 / 點擊 0

        山西同文職業技術學院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1條:為規范學院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院教學業務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條:學院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學院的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

        3條:學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院預算;依法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資產閑置、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院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院財務狀況。

        4條:根據國家、省市法律、法規,結合學院章程,我院采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5條:學院的財務活動在院理事會的領導下,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學院設置財務處,財務處設主任一名,會計一名,出納一名。

        6條:學院財會人員的崗位職責

        一、財務主任的崗位職責

        1、在學院理事會的領導下,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等各項制度,隨時檢查各項財務制度在學院的執行情況,如發現違反國家財稅法規及本制度的行為,應予抵制,并及時書面報校理事會。

        2、審核學院的會計原始憑證是否符合會計工作規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國家的稅務、會計的有關規定,對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規的原始憑證應予拒絕受理,并且退回經辦人。

        3、確保按時按質按量向理事會提供反映學院經營情況的財務會計資料。負責學院年度預決算的編制工作,并就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差異分析,報學院理事會,按時做好月度財務核算,并就月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

        4、審核記賬憑證,審核或編制內部管理財務報表,編寫財務分析報告,按時上交院理事會。

        5、嚴格審核學院的各項費用開支,審核學院收繳費是否符合物價管理規定,組織好學費的收繳工作,親自或督促輔導員及時催繳學費。

        6、協助后勤處及組織財務人員對學院的資產(包括現金、固定資產、教學設備、圖書資料、其它財產物資)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盤點,核對賬實是否相符。

        7、在堅持各項規章制度的前提下,協調好與各個部門的關系,做好服務工作,積極配合好學院領導,當好家,理好財。

        8、做好資金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好后勤處,做好學院資產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分布在學院各部門的財產安全與完整。

        9、協調與當地稅務、物價部門、銀行等學院外部的往來關系。

        10、參與經濟合同的評審工作,防范經營風險,做好學院對外簽訂合同的預審、備案、保管、整理工作。

        11、安排指導財務人員各個崗位的工作,并組織學院財務處每月的工作小結會,總結學院財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提高財務工作水平。根據招生收費工作需要,安排好節假日人員的值班工作。

        12、按時完成院理事會及學院領導交付的其它臨時性工作,同時以身作則組織與帶好財務隊伍,將財務工作做得更好。

        二、財務會計崗位職責

        1、按照國家財經法規、會計制度及學院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編制記賬憑證、會計賬簿(不包括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的登記與結賬、對賬,做到賬務處理手續完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

        2、銀行劃款繳交學費發票的開具,并做好學生繳費與發票相對應的備查工作。

        3、按要求預編內部會計報表,編制對外財務會計報表,負責稅務申報,完成教育、物價、稅務等政府管理部門規定的具體工作。

        4、做好收款收據、發票、統計資料、財務會計資料及其它財務資料的歸檔、整理、裝訂、保管、備份工作。

        5、學院供應商貨款結算的預審工作。

        6、財務主任或學院領導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出納崗位職責

        1、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現金管理的制度,做好現金、支票收支存的日常工作,每日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并與會計賬核對,以保證賬賬相符。

        2、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規定,超過部分必須送存銀行,不坐支學費,不白條抵現,堅持學費款與費用款分管的原則,堅持收支兩條線。

        3、對個人借款、個人費用、分期付款、先付貨款(定金)做好備查登記工作,確保學院資金的安全。

        4、每日編制現金流量表,月末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對未達賬項要及時查詢,并督促相關人員及時處理。

        5、不得將出納工作隨意交他人代管,如確有必要離崗時,必須由財務主任指派他人代管,而且必須做好交接工作。

        6、做好現金的日清月結工作,保證賬實相符,遇有情況,必須及時上報財務主任。

        7、招生收費的統計、復核、檢查與對賬工作,完成財務主任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學院預算管理

        7條:預算是指學院根據教育教學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學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學院預算的主要內容是支出預算。

        8條:預算編制方法,支出預算應根據學院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在保證學院人員經費、行政辦公經費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項支出。代支款項不納入學院支出預算,代收代支款項應納入“代管款項”科目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9條:預算編制的報審批程序,學院預算由學院按照人員經費、行政辦公經費這兩大經費支出項目提出預算方案,該預算方案應根據“以收定支,適當結余”的原則編制。學年度預算應在每學年開始的暑期編制完成,并上報學院理事會。院理事會根據上學年度的經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批準下學年度的預算。

        為保證學院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理事會一般應于每學年度開學前(即每年的8月20日前)批準學年度預算方案。如因故未獲批準,院長有權根據學院的實際情況,先行支付相關費用,待預算方案獲得批準后,先行支付的費用應納入批準的的預算方案。

        院長在批準的預算資金范圍內,根據學院的教育教學情況,決定預算內資金的具體使用。

        10條:預算的調整,學院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相關政策或法規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可以報請學院理事會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學院根據理事會的相關批復,重復前款相關程序。

        第四章  收入管理

        11條:收入是指學院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學費收入等。

        12條:學院收入包括:

        一、學費收入,即學院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按物價部門核準收取的應收費用,主要是學生繳納的學費。

        二、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社會捐贈等。

        13條:學院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院賬戶,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14條:學院收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一、學院收費項目的規定

        1、學費。

        2、住宿費。

        3、其他費用,指未納入上述收費項目,但按政府部門規定、根據學院教育教學需要而零星收取的費用。

        二、收費人員的規定

        1、統一由財務處或由學院授權招生辦收取,其他人員或部門未經授權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

        2、對于其他因工作需要確需由非財務部收取的費用,必須事先征得財務部的同意,并在其指導下才能收取,否則作違規處理。

        4、其他費用的收取按財務處的相關規定辦理。

        三、收費金額的規定

        按物價部門批準、由學院公示的價目表收取。

        第五章  支出管理

        15條:支出是指學院為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16條:學院的支出包括:

        (一)主營業務成本:即學院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其內容包括與教學直接相關的教師工資、津貼、補貼、獎金、職工福利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折舊費、教研活動支出、教學資料支出和其他費用等。

        (二)管理費用:包括教師以外的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及其他人員的工資、津貼、補貼、獎金、職工福利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折舊費、修繕費等。

        (三)財務費用:包括利息支出、匯兌損失及相關手續費等。

        (四)營業外支出:與學院教育教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如固定資產的盤虧等。

        17條:學院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學年度初由院理事會批準的年度預算計劃。超預算支出項目,報理事會批準后,由財務主任簽字確認、由院長審批后方可執行。

        18條:學院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六章  資產管理

        19條:資產是指學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20條:學院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21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會款項、借款、存款等。存款是指學院在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學院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確定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經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存貨的盤盈、盤虧應及時進行調整。

        22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23條:學院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及時處理。

        第六章  負債管理

        24條:負債是指學院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25條:學院的負債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代管款項等。代管款項是指學院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種類款項,該類款項的管理原則為按實收取、按實支付、多退少補,不能有結余。

        26條:學院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七章  財務清算

        27條: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院理事會決議等,學院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28條:學院財務清算,應當成立財務清算機構,在業務主管部門、院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對學院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29條:學院的財務清算結束后,經業務主管部門、院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的審核批準后,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30條:財務報告是反映學院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學院應當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院理事會及其他有關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31條:學院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現金流量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學院收入及支出、年度凈收益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32條:學院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學院應當按照業務主管部門及院理事會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院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學院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總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學生人均支出增減率等。學院可以根據本校特點及不同時期的實際情況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八章  會計檔案管理及其他

        33條:會計檔案管理會計檔案是學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財務會計資料、文件等。

        一、會計檔案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報告、查賬報告、驗資報告、財務管理制度、會計制度、學院章程、合同、協議、權利證書、繳費名冊等。

        二、會計檔案的整理與裝訂會計檔案在歸檔之前應分類整理、裝訂,會計檔案封面的內容應填寫齊全,相關人員簽字蓋章確認。

        三、會計檔案保管1、學院財務部應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好學院會計檔案;2、對于會計檔案的歸檔必須制作歸檔清冊,相關保管人員、經手人員、借閱人員必須在清冊上簽字,以明確責任;四、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1、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為15年;2、銀行對賬單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為15年;3、會計賬簿為15年;4、會計報表及會計報告類為15年;5、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為25年;6、年度決算會計報表為永久保存;7、會計檔案歸檔清冊為25年;8、合同、章程、協議、驗資報告、權利證照、許可證、繳費名冊保管期為學院存續期。

        34條:財務人員工作移交制度,財務人員工作移交,是指財務工作人員崗位變動(辭職、離職、調崗)時,為保持財務工作的連續性,對某一財務崗位進行交接的一項工作。

        一、須辦理財務工作移交的事項1、經管人員崗位變動,如內部調動、換崗等;2、經管人員辭職、離崗等;3、經管人員臨時離崗(3個月以上)。

        二、移交人員的職責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完成填制;2、尚未登記會計賬目的,應當完成登記,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3、整理好自己所管理的有關資料,并就未了事項寫出書面資料交與接交人;4、將自己所經管的現金、支票、發票、物資、材料、證件、印章等編制清單,逐項清點;5、對自己所經管的工作詳細地向接交人員交待清楚,直到接交人員能夠完全延續移交人的工作為止。

        三、接交人的職責

        1、對接手的物資、資料、證件清單逐項清點,如有疑問,應向移交人詢問;

        2、對自己所接手的工作,應詳細向移交人詢問清楚,直到能夠將所接管的工作延續性地開展為止;

        3、涉及到債權債務的,應當逐項核實清楚,防止壞賬、呆賬的出現。

        四、監交人的職責1、協調解決交接雙方爭議,不能解決的應上報處理;2、通過交接工作,檢驗財務工作,檢討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方法,以不斷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五、交接責任1、監交人應對交接過程中出現的爭議予以及時解決或上報解決,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監交人負責;2、移交人對移交前所經管的工作承擔責任,接交人對接管后的工作承擔責任;3、由移交人沒有向接交人交待的事項引起的后果,由移交人負責;4、對移交時急需處理的事項,接交人應當及時處理,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接交人負責。

        六、移交工作的監交人員1、會計、出納人員的工作移交,由財務主任監交;2、財務主任的工作移交,由上級領導指定授權人監交。

        第九章  附則

        34條:本制度由學院財務處負責解釋和修訂。

        35條:本制度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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